•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

    发布日期:2025-11-19 20:50    点击次数:136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离婚判决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形

    以下情况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2. 一方正在下岗待业,因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二)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 一方被宣告失踪。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9.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10.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11.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12.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13.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另一方起诉离婚。

    14.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5. 被诉方经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请求方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特别规定

    1. 军婚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若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 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若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且无新情况、新理由,不予受理。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 婚姻无效的情形: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 未到法定婚龄。

    2.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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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哺乳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随父方生活: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未尽抚养义务且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 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与母方共同生活。

    3. 父母双方可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若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

    3.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 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十八岁为止。

    5.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四)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工资、资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等)。

    2.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 一方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2. 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 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分割

    1.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需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2. 若合伙企业中以一方名义出资,双方可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

    (四)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 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允许双方竞价取得;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需评估并给予相应补偿。

    2.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均可承租。

    (五)债务的清偿问题

    1.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包括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及共同经营所欠债务。

    2. 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包括未经同意资助他人所负债务。

    四、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 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 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五、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 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包括依靠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及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

    以上为2024版离婚案件判决标准的详细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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